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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类政治发展史-143》中国元朝时期(上)

发布日期:2024-11-04 09:33    点击次数:127

   中国元朝时期(上)

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国家。1271年,蒙古大汗忽必烈仿汉制,建国号元,取《易经》乾元之义。1272年,忽必烈将金中都改名为大都(北京),决定以大都为国家首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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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国家制度

统一中国后,元世祖忽必烈所建国家组织制度大都"遵用汉法"。1274年,忽必烈在中都燕京建宣圣庙,祭奠孔子,并加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。此后,每年除祭祀蒙古宗庙、社稷外,也祭祀孔、孟及周敦颐、程颢、程颐、司马光等朝诸先儒,周公及古代中国的历代帝王。以示继承汉王朝的法统。

在中央,于皇帝之下设三公:太师、太傅、太保,都为大臣最高荣誉的虚衔。中央政府实行一省制,只设中书省。中书省长官为辅佐皇帝的宰相,有左、右丞相各1或2人,平章知事4人,副宰相有左、右丞各1或4人,参知政事1至3人。宰相下设的直属办事机构,分为左、右司。左司辖:吏礼房、知除房、户杂房、科粮房、银钞房、应办房;右司辖:兵房、刑房、工房。各房下设科2至9不等;属官有参议中书省事、左、右司郎中、员外郎等若干。中书省的内设机构仍为六部,吏、户、礼为左三部,兵、刑、工为右三部,各部长官称尚书,1至7名不等。

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。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,日常事务由知院掌管;副长官为枢密副使和同知院。枢密院下设指挥司,直接统帅拱卫京师的左、右、前、后、中五卫亲军。有重大军事行动时,枢密院成立临时机构"行枢密院",以知院、枢密副使等为长官。全国各地配置镇成戍军。首都、要塞、军事重地,由蒙古军或探马赤军(西域各族及西夏人的部族军队)镇守。

江淮以南由北方汉人组成的汉军和原南宋军改编的新附军镇守。军队编制为:十人设牌,牌上逐级设百户、千户、万户。各级军官分别称为牌头、弹压、总把、总管,一律世袭。万户府为地方驻军的最高单位。边境地区,设置宣慰使司都元帅府,又称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或都元帅府,统一节制地方军政民政官吏。蒙古人、色目人(西域诸部族及西夏人)15岁以上、70岁以下的男子,有战事时皆为兵。汉人20户出1兵。

元朝尊崇佛教、喇嘛教、道教等,元世祖拜喇嘛教高僧八思巴为帝师,以后元朝诸帝均援以为例。帝师除为皇帝宗亲做佛事外,还在宗教、文化事务方面对皇帝提供咨询。帝师出入京师,地方政府以皇帝之礼侍奉。中央政府设宣政院,与枢密院同级(从一品),管理宗教事务及西藏地区事务。西藏从此并入中国版图。宣政院在各地设16所广教总管府,官员僧俗并用。

元朝的成文法,最初为元世祖时颁布的《至元新格》,包括公规、治民、御盗、理财等十部分。1322年,制定《大元圣政国朝典章》60卷,包括诏令、圣教、朝纲、台纲、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等十大项,记录了元世祖以来的诏令、案例。次年又颁布《大元通制》,汇编世祖以来历朝条格、诏令和判例,共20篇。法律维护封建等级秩序,主打死佃农只杖70。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。法律将各族人分为四等:第一等是蒙古人;第二等是色目人,即西夏人、维吾尔人、回回、西域各族人等;第三等是北方汉人,包括契丹人、女真人、高丽人等;第四等是南方汉人以及西南地区的白族、僮族人等。蒙古人杀汉人,只流放边境充军。汉人不得聚众畋猎,不得执弓矢和武器。法律授予僧侣以特权。平民殴打番僧者,"截手","骂者断舌"。主要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和刑部。重大案件和蒙古人、色目人的诉讼由大宗正府审理,汉人诉讼由刑部审理。此外,刑事诉讼根据犯人身分由不同机构负责。诸王归宗正府和内史府,朝官案件归中政院,校尉归拱卫司,军人归枢密院,僧归宣政院,道归道教所。

元世祖设国子监,建立国子学以及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,各府、州、县也都有学。但元朝长期不重科举,从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职,都由蒙古人担任,而且世袭。元仁宗(1312-1321)时,开始举行科举考试。蒙古人、色目人考经义、策论两场;汉人增加一场古赋和诏、诰、表。中的者,蒙古人授官6品,色目人授官7品,汉人授官7品。

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,又称内台,专事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。长官为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。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。全国设22道监察区,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各区,监察地方官员。另于江南、陕西设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,由御史大夫、御史中丞领导。

元朝商业极为繁荣,马可.波罗盛赞大都:外国巨价异物及百物之输入此城者,世界诸城无能与比。政府在泉州设置行泉府司,专门管理海外贸易。商税为政府的重要收入,商税名目多达三十余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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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世祖对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落后于定居的农业经济这一点,有透彻的认识。他极力推行以"农桑为急务"的政策,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发展农业生产。1261年成立劝农司,派劝农官到各地检查农业生产情况,作为评定地方官吏政绩的依据。1270年成立司农司,搜集古今农书,总结民间经验,编成《农桑辑要》,颁发全国,指导农业生产。1289年在江南成立司农司及营田司,掌管农桑事务。设都水监与河渠司,掌管河渠水利,先后修治了黄河,沟通了大运河,在江南修筑了浙东海塘,疏导了吴淞江。

在全国设置驿站。由通政院管理"北地"驿站,兵部掌管"汉地"驿站。于各郡县要冲之地置脱脱禾孙(邮政官员),监察驿政。驿站用牛、马、车、船传送一般邮件。另设急递铺制度,隔10里、15里、20里设1个急递铺,5个铺兵,专门传递紧急文书。

其他中央政府机构有:蒙古翰林院,掌管起草皇帝诏令;太常礼仪院,掌管礼乐祭祀封赐等;太史院,掌管历法;集贤院,掌管学校事务;宣徽院,掌管御膳;太医院,掌管医药;太府,监掌管库藏及钱帛出纳;秘书监,掌管文书档案。

元朝时的中国疆域比汉、唐时还要广阔。全国共13个大行政区。以燕京为中心,河北、山东、山西为"腹里",直辖于中书省。土蕃(今西藏)直辖于宣政院。由宣政院在西藏地区设置乌斯藏、纳里速、古鲁孙三个元帅府,元帅府下又设若干万户府,屯戍军队,征收赋税。其他地区划分为11个行省,即岭北、辽阳、河南、陕西、四川、甘肃、云南、江浙、江西、湖广。行省及其下设行政机构分为行省、路、府、州、县五级。

行中书省为行省的最高政府机构,主要长官为丞相、平章知事、左右丞、参知政事,统领行省军政事务。路、府、州、县均设达鲁花赤(蒙古管事官或亲民官),掌管并督察辖区的行政事务。县以下建里甲制度,二十户为一甲,甲主的衣食由所属居民供给。在汉人地区,与里甲制度相结合,建"锄社",五十家组成一社以"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"为社长,组织协调本社农民耕种土地,兴修水利。

元朝政府将所属人口分为民户、站户、军户、打捕户等,承担各种不同的差役,世代相袭,不得改变。另外,隶属于国家设置的银局、毛缎局、玛瑙玉局、染局、绣局、镔铁局等机构的手工艺人,称为匠户,也子孙相袭,不得改业。

2.封建土地制度的演变

蒙古人13世纪初进入华北地区时,把他们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带到了这里。他们将州、县作为投下(封地)分封给王公贵族和功臣。这些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里,自置官吏,拥有独立的司法、行政权力。封地里的人民为没有人身自由的"驱丁",成为封主的私产,不得随意迁徙。在蒙古人与金交战的战乱年代,北方农村的豪强地主多修筑寨堡以自保,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治势力。这就在北方的广大地区形成了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制度。

蒙古大汗窝阔台(元太宗,1229-1242)时期,开始限制领主的司法、行政权力,庄园制度开始瓦解。窝阔台采取中书令耶律楚材的建议:由国家任命州县官吏,在各地设万户总军,以制衡领主的骄横;严禁民间随意杀人,有犯死罪当杀者,必须向官府报告,违者死罪;禁止封主独立征收赋税,改由政府派官员征收丝棉等物,再由政府转拨给封主,每5户一斤丝,称为五户丝,领主除五户丝外,不得滥征。但这些法令当时未能完全贯彻执行。

元世祖进一步推行削减领主权力、强化中央集权的政策,完成了分封制度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。世祖严禁诸王、驸马越中书省而奏闻。并且屡次诏令诸王、驸马,除本管职事外,不得干预民间诉讼;规定金、铁冶、茶、盐课税,宝钞、刑名、粮储、造作、差役等事,均听朝廷处断,违者治罪。从而收回了领主手里的司法、行政权力。世祖大量赐予土地给诸王、公主、驸马、大臣、高僧、寺观。但这些土地只是"食邑",受赐者只是因此成为了大地主,获得了大量地租,并不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具有的独立的司法、行政权力。驱丁大批转变为佃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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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世祖以后,全国的土地大体分为官田和私田。官田由金朝屯田军的田地和南宋的官田演变而来,由政府所掌握,部分作为军事屯田,部分作为官吏的职田。私田当时称民田或自实田,为蒙、汉地主私人占有的土地。元朝承认土地私有权,不限制土地占有数额,凡在政府登记注册,并由政府核实过的私田,均为合法。官田和私田大都以招人佃种的方式耕种。元朝土地集中现象突出,有的地主用几千家佃农为其耕种。

元朝赋税制度仿唐之租庸调法。蒙古人原为游牧民族,不懂农业,也并无税制。窝阔台刚刚占领中原时,大臣别迭等人提出,汉人于国家无用,不如将汉人杀光,空出华北,使草木繁茂,用作牧场。耶律楚材向窝阔台奏明,如用汉人而得地税、商税之利,一年可有银50万两,绢8万匹,粟40万石,则国家有余。窝阔台听其意见,遂设立税制。

北方与南方的税种不同,但都较为沉重。北方赋税主要为地、户、丁税。丁税原为主税。太宗时每丁粟一石,世祖时每丁粟三石。因过于沉重,逃亡者极多,无法征收。地税逐渐成为主税。地税按田亩征收,每亩三升;每石附加"鼠耗"三升,"分例"四升。户税为科差,征收丝料,包银和俸钞。丝料根据户等高低不同,最高每两户出丝一斤及颜料。包银每户纳银四两,其中二两纳银,二两折丝、绢、颜料。世祖以前,官吏都没有俸禄。世祖时开始按官级品位给俸。1267年,每户增纳银一两,作为诸路官吏俸禄,故称俸钞。南方的赋税主要为两税和科差。秋税水田亩(米)五升。夏税纳布、绢、丝、棉等物。科差的名目与北方的相同。此外,南、北方都还有杂税和附加税。

由于户税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,元朝政府推行否定驱丁制的政策,从贵族手里夺回税户。《通制条格》规定:除有官府明文分拨给贵族的户籍外,一律收归官府征收赋役,诸王公、驸马、公主招收户籍,违法令者予以改正。同时,禁止将良民买卖为驱丁;由俘虏而为驱丁者,应予以释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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